为规范博士后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我校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经费的性质及来源
第一条 博士后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资助、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社会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自筹等途径。
第二条 国家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由博士后基金会提供,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年划拨我校。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入站或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后,即可根据需要提出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到的博士后科学基金用于个人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结束博士后科研工作后,尚未使用完的科学基金转入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我校博士后建设工作。
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的具体条件、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为鼓励和支持博士后工作,对国家计划指标外招收的博士后学校采用拨款支持、建站单位拨款支持、所依托项目支持等方式对其予以扶持。项目博士后由博士点单位和合作导师拨款支持。
第二章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博士后经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管理经费;
2、博士后生活经费;
3、博士后科研经费。
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该经费主要用于:
1、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校内外联谊活动;
2、组织举办博士后科研人员讲座;
3、设站单位举办博士后活动的经费支出;
4、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评审费、办公费、差旅费、活动费;
5、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奖励等的专项经费。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学校财务规定统一使用。
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其经费支出不得超出经费总数减去博士后管理经费后剩余部分。
博士后研究人员结束博士后研究工作后,尚未使用完的博士后经费统一转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用于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生活经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期间的工资、博士后配偶的生活补贴等。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支出包括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图书资料的费用,聘用临时辅助人员的费用,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的必要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凡用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属国家财产,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等手续,不得带离出站。
第三章 提前或延期出站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提前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按其实际在站时间计算兑现待遇。
第十一条 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学校根据实际延长期限按比例收取管理经费;尚未使用完的科研经费可以继续支出。
第四章 中途退站或按退站处理人员经费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 尚未完成科研任务、中途退站或按退站处理的非定向博士后人员,剩余经费不退还其本人,且需缴纳已资助金额的20%作为补偿金。学校已经发放的工资、补贴等支出不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返还。
第十三条 经专家组考核已经较好地完成科研任务、中途退站或按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人员,不缴纳补偿金。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或按退站处理,未使用完的博士后基金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